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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
2007-8-6 9:09:58 外商投资联络处
【发布单位】商务部
【发布文号】商务部令2007年第4号
【发布日期】2007-06-27
【实施日期】2007-08-01
《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》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工商总局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。
商务部部长:薄熙来
工商总局局长:周伯华
二○○七年六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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